东莞市东洲石化公司5万吨级油气泊位改造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信息公示
本帖最后由 chens 于 2025-4-12 14:48 编辑东莞市东洲石化公司5万吨级油气泊位改造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信息公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粤发改重点〔2012〕1095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将东莞市东洲石化公司5万吨级油气泊位改造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信息进行公示,征询公众对该建设项目的意见。一、项目名称东莞市东洲石化公司5万吨级油气泊位改造工程二、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东莞市东洲国际石化仓储有限公司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䲞沙大道39号 联系人:王旻 联系电话:0769-89985555三、社会稳定风险编制单位单位名称:广东国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资格证书编号:工咨甲 232024010993单位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汇晶西一街1号815-818室联系人:史巍 联系电话:13713388504E-mail: 85018791 @qq.com四、项目概况东莞巨正源科技有限公司的120万吨丙烷脱氢装置,其生产原料液化烃的年需求量约达202万吨,当前主要由东莞市鸿源码头有限公司承担接卸工作。然而,鸿源码头的吞吐量受限,难以保障巨正源科技公司生产原料的稳定供给。为此,计划将毗邻鸿源码头下游侧的东洲石化码头的5万吨级油品化工品泊位改造为5万吨级液化烃码头。待本项目完成后,解决巨正源科技公司生产原料供给不稳定问题。本项目拟将东洲国际石化仓储有限公司已建码头的5万吨级的油品化工品泊位改造成一个5万吨级的液化烃码头(可同时兼顾停靠一艘3000GT和一艘5000GT的LPG船),本次改造将原5万吨级油品化工品泊位南端往外延伸7.5m,改造后5万吨级泊位长度由原来的327m调整为334.5m。配套新建一座引桥、新建一座补偿平台和消防控制室。拟在码头东侧新建陆域管廊,新建陆域管廊起于码头东侧引桥接岸处,跨过规划 路后沿规划路布置,再跨过东洲厂区现有管架,沿规划路、东洲北侧围墙布置至现有 跨河桁架前端。新建管廊全长约550米,层数为4层。本项目总投资约为14219.5万元。本项目由东莞市东洲国际石化仓储有限公司出资建设,并负责运营;由东莞市东洲国际石化仓储有限公司自筹出资20%,其余资金由公司向国内银行贷款方式解决。本项目计划于2025年4月开工,竣工时间为2026年4月,具体实施时间以实际为准。 五、评估初步确定的主要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及防范化解措施
序号风险因素主要防范、化解措施实施时间和要求
1立项、审批程序项目建设各阶段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标准,坚持严格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时间:决策准备阶段要求:严格遵守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
2资金筹措和保障尽量落实配套资金;对资金到位情况、项目的运作情况、进度、成本的控制等进行实时监控,控制投资风险。时间:实施准备阶段要求: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实行严格的财务计划。
3生态环境影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措施,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方针。时间:实施运营阶段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运营管理与安全影响1、积极筹措运营资金,重视能源项目的规范管理运营;2、能源项目的作业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不得超过国家的有关规定;3、完善设施与管理。时间:运营阶段要求:完善运营管理制度。
5社会稳定风险管理体系建立社会稳定风险管理责任制、联动机制及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时间:全过程要求:建立社会稳定风险管理体系。
6对周边交通的影响具体落实交通组织方案,力求做到合理、具体、可行,交通组织的要求必须符合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和有关规定。时间:实施运营阶段要求:遵守交通规则。
7群众异议和诉求的影响1、尊重群众知情权;2、在开工建设过程中加强与村民、政府的沟通协调,在事前大家取得一致意见;3、依据法律、政策进行充分合理解释、有力论证和详细说明,并取得大部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时间:全过程要求:加强与村民、政府的沟通协调。
六、公示征询事项1、征求公众意见范围:项目地址周边区域的居民、企事业单位以及受项目建设影响的群众。
2、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内容:拟建项目有哪些社会稳定风险因素,是否影响公众利益,以及防范社会稳定风险的合理可行的措施、建议和其他相关要求。
七、公示时间:2025年2月21日—2025年3月07日止,共15天。 八、公示说明
1、公众意见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与建设单位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联系。 2、自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为公众提供相关资料查询、查阅服务。
3、公众对建设项目如有社会稳定风险的建议或意见,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单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单位提出,也可将书面意见另行抄送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2月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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