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革吉县擦咔乡宅基地项目十四个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一、地块基本情况地块名称: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革吉县擦咔乡宅基地项目十四个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由于地块一、地块二、地块三、地块四、地块五、地块六、地块七、地块八、地块九、地块十、地块十一、地块十二、地块十三、地块十四皆归属于西藏阿里地区革吉县擦咔乡人民政府,且地理位置紧邻,规划类型相同,未来规划均为农村宅基地(0703),故本报告将十四个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状况进行合并编写)占地面积:171388.43m2地块名称地块面积(m2)地块名称地块面积(m2)
地块一373.81地块八110.51
地块二18697.95地块九105.03
地块三43679.81地块十1236.07
地块四16473.71地块十一2372.52
地块五36095.52地块十二105.96
地块六30999.79地块十三2569.87
地块七12335.34地块十四6232.54
地理位置:西藏阿里地区革吉县擦咔乡四至范围:地块一四至均为天然牧草地;地块二东、北侧为道路,西南侧为天然牧草地;地块三北、西、东侧为道路,南侧为天然牧草地;地块四北、东侧为天然牧草地,西侧为道路,南侧为活动广场;地块五东、南侧为道路,西侧为天然牧草地,北侧为羌麦村委会;地块六西侧为盐浴中心,北、东侧为道路,南侧为天然牧草地;地块七北、西侧为道路,东、南侧为天然牧草地;地块八北侧为道路,西、东、南侧为天然牧草地;地块九北侧为道路,西、东、南侧为天然牧草地;地块十北侧为道路,西、东、南侧为天然牧草地;地块十一北侧为道路,西、东、南侧为天然牧草地;地块十二西侧为道路,北、东、南侧为天然牧草地;地块十三北、西侧为羌麦村,东侧为道路,南侧为天然牧草地;地块十四北、西侧为道路,东、南侧为天然牧草地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2.45099°,北纬32.52732°
地块名称中心地理坐标地块名称中心地理坐标
东经北纬东经北纬
地块一82.45099°32.52732°地块八82.45769°32.52418°
地块二82.45202°32.52778°地块九82.45809°32.52402°
地块三82.45532°32.52763°地块十82.45857°32.52362°
地块四82.45350°32.52719°地块十一82.45953°32.52330°
地块五82.45542°32.52620°地块十二82.46060°32.52330°
地块六82.45472°32.52469°地块十三82.46134°32.52483°
地块七82.45675°32.52385°地块十四82.46213°32.52468°
土地使用权人:西藏阿里地区革吉县擦咔乡人民政府地块土地现状情况:通过现场踏勘可知,本地块原为西藏阿里地区革吉县擦咔乡羌麦村集体天然牧草地,现状为羌麦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未来规划为农村宅基地(0703),项目已建设完成,目前为补充手续中。未来规划:农村宅基地(0703)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方宇勘测有限公司调查缘由:调查地块未来规划为农村宅基地(0703),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防止地块因功能置转换带来新的环境问题,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要求,原为西藏阿里地区革吉县擦咔乡羌麦村集体天然牧草地,现对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后续的开发建设提供依据。为保障地块土壤环境符合建设用地标准,我司接受调查委托工作,对地块进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我单位经过资料收集、现场勘查、现场走访和会谈、资料分析,在此基础上,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所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及要求,编制了《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革吉县擦咔乡宅基地项目十四个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根据《革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年—2035年)》及《革吉县2025年度村镇第四批次建设项目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内土地利用现状图的2023年国土变更数据,原为西藏阿里地区革吉县擦咔乡羌麦村集体天然牧草地,地块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中的农村宅基地(0703),该地块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二、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单位于2025年9月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形式对本地块进行了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根据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得知,本地块原为西藏阿里地区革吉县擦咔乡羌麦村集体天然牧草地,历史以前为天然牧草地,现状为羌麦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未来规划为农村宅基地(0703),项目已建设完成,目前为补充手续中。通过调查可以证明地块内潜在污染源对调查地块环境影响较小。三、初步调查结论结合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历史影像结果,调查地块内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相关资料较齐全,判断依据充分。本次调查地块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较小,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可以接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调查地块可以在第一阶段结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调查,调查地块可以作为农村宅基地(0703)进行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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