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处理
为有效控制生产经营开支,当前众多企业倾向于通过自建危险废物(危废)处理设施,实现危废的自行处置与资源化回用。此举不仅从源头削减了危废的产生规模,更显著降低了因收集、贮存、运输等中间环节可能引发的生态环境风险隐患。然而,针对企业在危废自行处置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监管部门与业界仍存在部分分歧。
01企业自行处置危废是否需要取得危废经营许可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要求,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需严格依照国家规定及环境保护标准,对危险废物进行贮存、利用和处置,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倾倒或堆放。第八十条则进一步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申请并取得相关许可证,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因此,企业实际从事的生产活动类别以及是否需办理相关许可证,可通过其营业执照上明确标注的经营范围进行判定。以某合成革企业为例,其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范围为“PU合成革的生产、加工与销售”,并未涵盖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等业务。因此,在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及环保标准的前提下,该企业有权自行开展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及处置工作,无需另行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
02是不是所有企业都可以自行处置危废?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涉及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及处置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遵循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具体要求,产废单位若对危险废物进行内部回收再利用,至少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企业是否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相关批复,是判断其能否自行处置危废并实现回用的核心依据。 2024年1月,某企业曾通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官网咨询:“企业回收利用自身产生的危废是否需办理危废经营许可证?”对此,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明确回应:“企业自行处置自产危废无需办理经营许可证,但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批复。”这一官方答复进一步印证了此观点。
03企业自行处置后的危废可否对外销售?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在未取得许可证或许可证规定范围之外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及处置等经营活动。将自行处置后的危废作为商品销售,本质上属于经营活动范畴,因此未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实施此类销售行为。 然而,部分企业却认为,经过自行处置后的危废已转化为生产原料,无需再遵循危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这一观点实则混淆了危废的法律定义,并过度夸大了企业自行处置的效果。 危废因其具备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等一种或多种危害特性而受到严格监管。与专业危废处置单位采用的高温焚烧、化学稳定化等复杂处理工艺不同,企业自行处置危废通常仅采用提纯、脱附等简单技术手段,其核心目的在于实现资源再利用,而非彻底消除其危害性。 因此,不能简单地将企业自行处置后的危废视为普通物料,而需通过专业检测手段确认其是否已完全丧失危害特性,方能重新界定其属性。企业自行处置后的危废销售行为,本质上属于二次资源利用,但并不改变其作为危废的固有属性。 生态环境部早在2019年发布的《关于危险废物回收界定问题的回复》中即已明确,危废的判定标准并非基于其是否具备二次利用价值,而是严格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与方法。 因此,企业在未通过专业鉴别证明其自行处置后的危废已完全丧失危害特性之前,不得擅自对外销售,而应严格依照法规要求,将此类危废提供或委托给持有有效危废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