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常收到企业的问题,企业已取得环评批复很多年,多年前固危废的管理不像现在这种重视,当年的环评在固废章节写的也比较随性,比较简单,甚至连危废库都没提到,新的危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出台之后,企业的危废贮存不符合要求,在厂区内新建了一个危废贮存库用于危废的管理,在规范化考核中被提出没有履行环评手续,要求整改。 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单独对贮存库开展环评?
首先需要了解一个基本要求,在规范化考核中要求危废贮存库取得环评手续,并不是要求其单独开展环评,在企业的大环评中涉及到危废贮存库的内容即认为履行的相关的手续。
对于已有企业新、扩建的危废贮存库是否需要单独开展环评?笔者谈谈看法,本文仅针对产废单位。
一、环评法规定,对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做报告书,可能产生轻微环境影响的做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的,不需要开展环评,填报登记表。
根据环评法的立法精神,开展环评的目的主要是在源头上预防污染,同时对环评文件的编制进行了分类管理,由环评分类管理名录来确定。
我们知道对于这种情况来讲,危废贮存库不是污染源,本质上的污染源是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的产生并非因为建设了一个危废库,而是因为建设项目的存在,在企业新改扩贮存库之前,危险废物就存在于企业。
危废库的建设只是规范了危废的贮存,并未带来环境影响,从一定程度上来讲,减轻了以往的环境影响。
另一方面,从环办〔2015〕52号对建设项目重点变动的出台来看,变化导致的环境不利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而危废贮存库的规范建设属于减缓不利影响的一种措施,按照该规定来看,亦不属于重大变动需要重新开展环评的现象。
二、环评是按照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目录来管理的,未列入分类管理目录的,不需要开展环评,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来讲,有一个比较近似的条款,即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
在固废领域,贮存、利用、处置是具有单独法律定义的。
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因此,根据固废法对于贮存、利用、处置的界定,危废废物的利用及处置纳入进了环评分类管理名录,贮存并未纳入进名录。
三、实际中,有些建设项目本身并不需要环评,因为其附带产生的危险废物需要贮存建设了一个危废贮存库单独针对它去做环评总显得那么不合逻辑。
比如汽修厂,按照环评分类名录的规定,营业面积5000平米以下的甚至都不需要做环评,但它产生废机油等各类危废,因为建个贮存库写个环评?总觉的有点奇怪,项目本身都豁免了,单独针对项目的某一构成要素单独开展环评就比较奇怪。
以上是笔者对该问题的一些看法,不过笔者说了不算,只是从立法意图及相关规定的一些技术分析,仅供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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