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9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被督察企业反馈督察意见,在督察意见中提到企业“大气环境污染问题仍然多发”,明确指出企业存在“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现象。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是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发领域,主要表现为设施停运、参数造假、维护缺失、规避监管等行为,直接影响废气达标排放。根据近些执法实践,其具体表现可归纳如下: 第一类:设施停用比如脱硫塔、除尘器、VOCs处理装置等核心设备未开启或者仅在检查时临时开启设备,这类情形的典型特征是生产状态与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态不同步,即企业在生产但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 第二类:故意规避监管故意规避排放主要包括设置隐蔽管道绕过处理设施直排废气,通常是通过旁路排放或者从中间工序引出废气直接排放。 第二类:运行参数异常与失效典型情景包括药剂/材料投加不足,如脱硫剂、脱硝剂投加量远低于设计值;VOCs治理设施活性炭长期未更换(吸附饱和后失效); 关键设备故障未修复,包括如除尘器布袋破损未更换;脱硫循环泵故障导致浆液无法喷淋;集气管路和处理设施未有效连接等。 第四类:维护管理缺失导致设施运行异常未按规程操作导致设施运行不正常,比如湿法脱硫系统未定期排泥,导致浆液失效;焚烧炉温度低于设计值,生成二噁英风险等。 第五类:设计与运行不匹配比如实际处理的烟气量、粉尘浓度或温度等参数超过设计允许范围,导致设备效能下降甚至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