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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促点名企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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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20 11:4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5年1月9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被督察企业反馈督察意见,在督察意见中提到企业“大气环境污染问题仍然多发”,明确指出企业存在“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现象。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是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发领域,主要表现为设施停运、参数造假、维护缺失、规避监管等行为,直接影响废气达标排放。根据近执法实践,其具体表现可归纳如下:
第一类:设施停用
比如脱硫塔、除尘器、VOCs处理装置等核心设备未开启或者仅在检查时临时开启设备,这类情形的典型特征是生产状态与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态不同步,即企业在生产但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
第二类:故意规避监管
故意规避排放主要包括设置隐蔽管道绕过处理设施直排废气,通常是通过旁路排放或者从中间工序引出废气直接排放。
第二类:运行参数异常与失效
典型情景包括药剂/材料投加不足,如脱硫剂、脱硝剂投加量远低于设计值;VOCs治理设施活性炭长期未更换(吸附饱和后失效);
关键设备故障未修复,包括如除尘器布袋破损未更换;脱硫循环泵故障导致浆液无法喷淋;集气管路和处理设施未有效连接等。
第四类:维护管理缺失导致设施运行异常
未按规程操作导致设施运行不正常,比如湿法脱硫系统未定期排泥,导致浆液失效;焚烧炉温度低于设计值,生成二噁英风险等。
第五类:设计与运行不匹配
比如实际处理的烟气量、粉尘浓度或温度等参数超过设计允许范围,导致设备效能下降甚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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