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吾爱环保 于 2025-7-24 11:50 编辑
大气污染防治设置不正常运行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除了罚款之外,还可以适用行政拘留,那么,哪些情形属于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1、故意停止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在设施正常、具备运行条件的情况下,为了节省运行成本、逃避监管或方便生产等原因,人为主动关闭全部或部分防治设施,比如关闭废气收集系统的风机、关闭脱硫脱硝设备的循环泵、关闭除尘设备的电源等。 2、部分或选择性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比如只在监管部门检查时开启设施,检查结束后就关闭;仅开启部分处理单元,如只开除尘不开脱硫;在非高峰生产时段或夜间降低处理效率运行,如调低风机频率、减少药剂投加量;仅对部分废气源进行收集处理,而放任其他源无组织排放。 3、违反操作规程或技术要求运行导致设施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处理效率
比如按规定添加或足量添加必要的处理药剂、关键运行参数严重偏离设计要求或操作规程规定,且这种偏离明显会导致处理效率下降、旁路烟道未按规定进行铅封或管理,导致未经处理的废气直接排放等。
4、未及时检查、维修,导致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设施出现故障、老化或损坏后,未及时进行必要的检查、维护或修理,放任其带病运行或完全停运,致使污染物不能得到有效处理。如除尘器布袋破损未及时更换,导致除尘效率大幅下降;关键泵、阀、风机、传感器等部件损坏后未及时修复导致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
5、在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期间,未按规定停止生产或采取应急措施
当防治设施因故障或计划检修无法正常运行时,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环评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相应的生产活动,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导致污染物直接排放。
6、虚假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设施虽然在物理上是开启的,但其运行纯粹是为了应付检查或制造运行假象,并未实际处理污染物或处理效果极差。如开启引风机但不连接处理设施、在喷淋塔中只喷清水而不加药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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