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从这个法规的规定来看,分期建设的项目,环保设施应当分期验收。法规并未规定一定要在环评中规定分期。因此,基于行政法规的规定,项目分期建成,可以分期验收。 但需要主要的是,应当区分分期建设和拆分项目的区别。 分期建设是同一个项目,由于技术、经济、资源或管理上的客观需要,无法或不适宜一次性全部建成,而将其划分为不同的阶段,在总体规划、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按计划分阶段实施。 其动机是基于项目自身规模、复杂性、资金筹措、市场需求释放节奏等客观因素,为了降低一次性投入风险、匹配资源到位情况、优化建设时序而采取的科学管理手段,目标是最终建成一个完整的项目。 有些建设项目,打着分期建设的幌子,实质上是在拆分项目,破坏了项目在规模、布局、工艺、环境、能耗等方面的整体性和关联性,其动机是为了规避国家或地方对项目投资规模、产业政策、用地指标、环境准入、能耗控制等方面的审批或监管要求。 比如,曾经碰到一个现象,由于一些原因,当地限制审批石灰生产,有企业立项了纳米碳酸钙项目,生产工艺采用碳化法,其整体工艺流程为石灰石煅烧、生石灰消化、碳化反应、表面处理、脱水干燥。但企业只建成了石灰石煅烧,后面的工序不计划建设了,打算光验收石灰石煅烧。像这种情况就不属于分期建设的行为,不适用分期验收的规定。 因此,主编个人认为,只要实际建设符合分期特征且环保设施达标,即使环评未分期,也可依法分期验收。原国家环保总局针对这个也做过解释,“在实际工作中,只要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实施了分期建设,并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不同地方在这种管理上有所不同,比如江苏、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专门做过答复,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验收。安徽省在省厅的回复中规定,"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但需要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应当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列明分期的建设内容,明确相应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据此开展分期验收,不得任意拆分项目。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