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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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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4 14:2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对企业(产废单位、经营单位)危废的贮存污染控制明确了要求,本人也发布过自学短文“企业如何按标准要求建造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所,并按要求做好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防渗工作”。

(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规定“适用于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选址、建设和运行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也适用于现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运行过程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这里把“产生”与“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并列进行的说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很明显,固废法把涉及危废的单位区分为两种:“产生单位”和“经营活动单位”。


固废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明确“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固废法规定的危废贮存“不得超过一年”,是针对“经营活动单位”的。固废法并未对产废单位的危废贮存期限进行规定。

(4)《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2022年修正)同样非常明确的把涉及危险废物的单位区分为“产生单位”[第三十四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第三十三条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确需临时贮存的,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且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临时贮存的时间、地点以及采取的防护措施;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置。”条例规定的“不得超过一年”,针对的是“产生单位”。条例并未对经营单位的危废贮存期限进行规定。


(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着重从污染控制的角度提出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不区分“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也未规定临时贮存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2020年4月29日修订、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经营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在2022年11月30日修正、2019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产生单位临时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条例疑似没有及时跟上国家固废法的步伐?]

(6)对于《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提到的危废贮存,无论贮存设施、贮存场所,暂存期限都应执行国家固废法和地方防治条例“不得超过一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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