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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市镇田市派出所南面地块(地块二)位于台州市仙居县田市镇水阁村,地块总用地面积536m2,田市镇田市派出所南面地块(地块二)原用地性质为农用地,根据仙居县人民政府《田市镇田市派出所南面地块详细规划的批复》,田市镇田市派出所南面地块(地块二)规划为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居住用地(07)所包含的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4)。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未利用地和农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明确对于其再开发利用土地性质,是否属于污染地块。受仙居县田市镇水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杭州和一境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田市镇田市派出所南面地块(地块二)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了解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现场辅助快筛等。 地块概况 田市镇田市派出所南面地块(地块二)位于台州市仙居县田市镇水阁村,原为仙居县田市镇水阁村集体用地,现使用权人仙居县田市镇水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25年4月28日收储。现状基地内地势平坦,东侧树林茂盛,其间有一条步道。该工程规划地块总用地面积536m2,东至河堤绿道、南至空地、西至居民住宅、北至杨梅分拣中心。上世纪60年代~2025年,地块为农用地。 资料收集分析 本次调查收集了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浙政函〔2015〕71号)、仙居县人民政府《田市镇田市派出所南面地块详细规划的批复》、浙江化工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产业协同体验中心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细勘察)》《田市镇田市派出所南面地块(地块二)勘测定界图》、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台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以及本地块的历史影像资料、生态环境污染事故情况和相邻企业等信息。资料表明:田市镇田市派出所南面地块(地块二)位于台州市仙居县白塔镇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ZH33102420054),属于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附近水系为椒江22,属浙闽皖流域椒江水系,现状水质和目标水质均是Ⅱ类水质。根据地勘文件,土层自上而下是层杂填土、卵石层,孔隙潜水主要接受大气降水及地表水入渗补给,以侧向迳流及蒸发为主要排泄途径。 现场踏勘 我单位于2025年9月28日进行了现场踏勘,田市镇田市派出所南面地块(地块二)内现状基地内地势平坦,杂草丛生,零星分布有少量蔬菜农作物,地块外东侧树林茂盛,其间有一条步道穿过,以及地表水体十八都坑,南侧未闲置农用地,西侧未居民住宅,北侧新建杨梅分拣中心。地块内现状土壤颜色正常、无明显异味,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迹象;地块内及周边不存在规模化畜禽养殖、有毒有害物质贮存或输送;地块内及紧邻周边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 现场辅助快筛 我单位委托检测单位于2025年9月进行了6个地块内点位和1个对照点的现场快检设备筛查,利用XRF、PID现场快检辅助设备监测地块表层土(0~0.5m)重金属和有机物含量水平,辅助判断地块情况。根据现场快速检测结果显示,PID检测结果较低,土壤样品中重金属的XRF检测结果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附录A部分污染物的土壤风险评估筛选值”中敏感用地筛选值,地块表层土壤无明显异常,且地块内各点位快检数据与对照点无明显差异。 人员访谈 我公司项目组对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田市镇水阁村村委会、仙居县田市镇水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水阁村村民进行了人员访谈,较为充分地了解地块变迁历史与现况,与所收集到的资料较为一致,地块内历史上为农用地。根据人员访谈结果,历史上未进行过种植生产活动。地块内无工业生产企业且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历史上未曾涉及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废水废气排放、固体废物堆放、固体废物倾倒与填埋,没有环保处罚。地块周边当前和历史上10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工业企业,1公里范围内没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地块周边3.5公里内没有化工园区,紧邻水上游2公里范围内无重点行业企业用地。 结论 根据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田市镇田市派出所南面地块(地块二)内当前和历史上未曾涉及工矿企业用途、规模化畜禽养殖、有毒有害物质贮存或输送,未曾涉及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废水排放、固体废物排放、固体废物倾倒或填埋,地块没有环保处罚。地块周边当前和历史上10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工业企业,1公里范围内没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地块周边3.5公里内没有化工园区,紧邻地表水体上游2公里范围内无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同时,地块符合《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第十五条中属于甲类地块且原用途为未利用地的,相应的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采样检测的五个条件,调查活动在第一阶段结束。 综上,田市镇田市派出所南面地块(地块二)内及邻近周边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内不存在污染迹象,能够基本排除污染可能性,田市镇田市派出所南面地块(地块二)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居住用地(07)及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4)开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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