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态环境法典明确企业应建立的环保管理制度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企业应建立以下环保管理制度: 1.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 依据:第七十八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和其他负有法定监测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 2.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依据:第一百五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百二十条 重型货车使用较多的重点用车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运输及装卸环节排放管理纳入单位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加强重型货车大气污染防治。 3.生态环境管理制度 依据:第一百七十九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按照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4.土壤、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制度 依据:第四百一十四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建立土壤、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5.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依据:第四百八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的措施。 6.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尾矿贮存设施运营、管理单位) 依据:第四百九十七条 尾矿贮存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7.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依据:第五百五十条 排放噪声的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8.放射源安全保卫制度 依据:第六百二十八条 生产、贮存、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