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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公示] 武汉鑫达盛模塑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内、外饰件项目(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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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7 14:4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环保交流 于 2024-3-7 15:53 编辑

武汉鑫达盛模塑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内、外饰件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2024113日,武汉鑫达盛模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成立了验收工作组,参加验收现场检查的有武汉鑫达盛模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单位)、专家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竣工环保验收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1. 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武汉鑫达盛模塑有限责任公司拟投资5000万元,实际投资2200万元,规划占地面积25亩,实际占地面积16665平方米。本项目为汽车内、外饰件加工项目,产品主要为塑胶汽车饰件。以PC/ABS塑胶颗粒、PA6+GF30颗粒为原料,生产汽车手柄、拉手、驱动器等饰配件,规划年产汽车饰件580万件,实际年产汽车饰件495万件。
2. 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201911月武汉鑫达盛模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南京向天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其汽车内、外饰件加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91112日通过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洪湖市分局(原洪湖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关于武汉鑫达盛模塑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内、外饰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洪环审文〔201950号。
截至202312月,项目建设工程及其配套环保设施已建设完成,并开始试运营,与项目有关的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治理设施也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且主要生产系统和安全、环保设施等均正常运行,建设项目具备竣工验收监测条件
3. 投资情况
本项目概算总投资约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9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4.58%;实际总投资2200万元,环保投资93万,约占项目总投资的4.23%

4. 验收范围及项目建设情况
本次验收范围主要为汽车内、外饰件项目的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生产设备、生产规模与环评批复的落实情况、项目废气排放情况及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厂界噪声排放达标情况、废水排放达标情况、项目固体废物的产生及处置情况以及环保机构、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及批复基本一致。

二、项目变动情况
经核实,现场调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均未发生改变,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有关规定,本项目未发生重大变更。
三、环境保护措施建设情况
1.废水
本项目污水主要为生产用水和生活污水,生产用水包括冷却塔补水、地面清洗用水。冷却塔的循环水定期进行强制排污,排污水进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新滩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地面清洗用水和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外排至新滩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2. 废气
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活性炭吸附+15m高排气筒(1#)有组织排放;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半封闭风机负压收集+滤袋净化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厂区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3. 噪声
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来源于注塑机、冷却塔设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通过对厂区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隔声、减震、降噪,种植树木绿化带,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经建筑隔声及距离衰减后,厂区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要求。
4. 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不合格品在车间内专用场地堆存,部分运至破碎机房破碎后回用,部分作为一般工业固废外售给回收部门再利用;塑料颗粒的废包装外卖给物资回收单位;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仓库内,及时交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项目固体废物均能得到妥善处置,零排放,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结果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运营正常、各项环保治理设施也正常运行,符合验收监测要求。
1)废气监测结果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2)废水监测结果
验收监测期间,水质满足新滩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3)噪声监测结果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公示间及意见反馈方式
1、公示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
2、意见反馈方式
公众在公示期间内有意见可向建设单位、当地环保局或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联系电话:13607102146
通讯地址:洪湖新滩经济合作区江夏大道以北,新滩路以东地块
邮编:43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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