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日常管理中,经常会遇见环评将某种固体废物列为危险废物,但实际中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情形,那么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怎么办? 比如有企业反馈,企业生活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和活性炭在环评文件中被写成了危废,但实际上属于一般固废,像污泥这种物质产生量又比较大,给企业带来了较大的管理难度和处理成本,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变更固废的属性?
第一种方法,首先未列入名录中的物质,从名录的管理规定来看,是可以通过鉴别来确定固废属性的。因此,企业可以对该物质的固体废物属性进行鉴别。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完成鉴别流程与鉴别结果公开,且公示期内无异议后,鉴别结论可作为鉴别委托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以及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和环境统计等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依据。
因此,可以通过危险废物鉴别确定固废的属性,进而对排污许可中相关内容进行变更,以将其纳入日常环境监管。
第二种方法,可以通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原审批部门备案,将其纳入日常环境管理活动。
环评法规定了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这种情况也算属于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原环评的情形,可以通过开展后评价予以解决。
如果产生量不大,企业认为通过上述两种方法比较麻烦,也能接受原环评的做法,不改就不改吧,目前,针对环评中的错误好像也没有啥明确的纠正机制。
以上均为个人看法,仅供交流探讨,具体以当地管理要求为准。
各地在这种问题上,有啥好的做法,小伙伴们可以在评论区分享一下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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