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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出台,对企业有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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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5年4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条例是在2019年6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的基础上,总结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形成的,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体制创新。
《条例》的出台,对企业主要有哪些方面的影响?
一、强化央企、省属国企和重点行业企业环保责任
《条例》明确了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督察制度,在原来督政的基础上,将中央企业、省属企业纳入督察范围,对企业的环保合规性和长期发展产生多方面影响。
条例在第四条明确规定: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等履行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组织开展全面督察。
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对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党委和政府、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省属企业等组织开展督察
在督察内容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紧紧围绕区域重大战略实施、美丽中国建设等重大任务开展督察,将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及长效机制建设情况、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纳入督察,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相关部门和单位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
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内容基础上,进一步聚焦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及责任落实情况,行政区域内重点流域、区域、领域、行业和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充分发挥延伸、补充作用。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生态环境保护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规划计划、重大改革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推进落实情况;
(四)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中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情况;
(五)环境污染防治、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生态保护修复、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等美丽中国建设方面工作情况;
(六)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及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七)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
(八)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三)贯彻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及责任落实情况;
(四)行政区域内重点流域、区域、领域、行业和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
(五)人民群众信访举报生态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二、条例明确规定减少“一刀切”执法,推动精准治理
条例在第41条规定,平时不作为而采取集中停工停产停业等“一刀切”方式应对督察,视情节轻重,对该党政领导班子、相关部门(单位)、企业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媒体报道,过去,有的地方应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企业采取集中临时停工停产的措施,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可能对企业造成多维度的影响。
第一,“一刀切”停工停产可能造成经济与产业层面的直接损害。临时集中停产停工可能导致企业订单违约、生产停滞,甚至因设备突然停运引发故障。例如2019年山东某地强制停供蒸汽导致400余家板材企业被迫停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并波及上游道具企业和下游建筑业。
合规企业受误伤。挫伤升级积极性,许多已投入资金升级环保设置的企业因“一刀切”被无差别关停,打击其追求绿色转型的积极性。
第二,可能造成社会与民生问题凸显。集中关停企业导致工人失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影响严重。某地货运停车场全面停业后,火车违规停放引发安全隐患,同时依赖相关产业的从业人员收入骤降。
有媒体报道,有的地方为了应对督察,在未解决燃煤替代方案的情况下,强行禁止居民使用散煤,导致民众冬季供暖期挨冻。
第三,应对督察“一刀切”让企业临时停工停产可能损伤政府公信力,且带来一些法律风险。一刀切、层层加码,可能引发民众对环保政策抵触情绪,削弱政府公信力。
《条例》中明确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应对督察的简单行为,可有分类施测保障合规企业权益,降低产业链波动的风险。
三、在督察整改方面规范了整改流程、结果应用方面在督察中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条例》对督察整改进行了分类规定:对立行立改整改任务,应当倒排工期,加快推进;对长期整改任务,应当根据阶段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有序推进;对历史遗留问题整改任务,应当有效防控生态环境风险和社会风险,稳妥推进。
《条例》提出要建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移交机制进一步加强企业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赔偿机制,在督察过程中发现企业有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线索及问题,在行政处罚的基础上,推动企业的民事赔偿责任。
企业如果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需承担高额赔偿金或修复费用。在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费用少则百万,多则上亿;通过赔偿制度将环境成本内部化,提升企业的绿色发展水平,影响企业经营模式与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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