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第4.3.1条款规定,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属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从现行标准规定来看,执行GB18466的医疗机构的污水处理站污泥属于危险废物。
哪些情况下医疗机构需要执行GB18466的规定呢?根据标准适用范围的规定,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从上述规定来看,医疗结构的病区污水均适用GB18466规定,当病区与非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合流后的污水也执行GB18466规定,当医疗机构采取分流污水收集系统,即病区污水单独收集单独处理,非病区生活区污水单独收集单独单独处理,非病区生活区就不执行GB18466规定,即不需要遵守4.3.1条款的规定。
因此,当医疗机构采区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污水处理站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当医疗机构采区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分别收集时,处理病区的污水处理站污泥属于危废,处理非病区生活区污水的污水处理站与普通生活污水类似,其污泥可以不按照危废管理。
另外,根据名录规定,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在满足豁免条件下,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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