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知识城南起步区临时供气站地块。 占地面积:总面积2204.36m2 地理位置:广州市黄埔区凤湖一路东侧。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3.54073°,北纬 23.31840°。 土地使用权人:广州东永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地块历史用途:供燃气用地(U13)。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地块目前已空置,整体平整复绿,地块内绿化完善,现场无污染痕迹,地块内土壤无异味,植物生长良好,现场未见汇水区。 未来规划:供电用地(U12)。 地块四至范围:东侧为荒地,南侧为荒地,西侧为凤湖一路及凤湖小区,北侧为荒地。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广州中诚嘉誉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调查缘由:地块拟作为供电用土地,由供燃气用地用地变更为公共服务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地块2012年前为民居,2012年民居拆除后年建设成为港华天然气供气站,从事天然气压缩供气工作。调查地块主要为天然气供应,企业2024年停产至今,地块内除设备及储罐拆除外,地表进行复至今。地块内已平整复绿,其它区域已被植被覆盖。 根据相邻地块土地利用历史沿革,(1)地块东侧调:查地块东侧为历史上-2015年为农田及鱼塘、2015年整体平整,2016年-2019年建设成为中国电信创新孵化基地建设工人住宿工棚,后于2019年拆除荒置至今;(2)地块南侧:调查地块南侧历史上-2015年为农田及鱼塘、2015年整体平整后荒置至今。(3)地块西侧:调查地块西侧历史上-2012年为居民区,于2012年平整拆除,并于2013年修建凤湖一路至今。(4)地块北侧:调查地块北侧历史上-2012年为居民区,2012年平整拆除,于2015年整体平整后荒置至今。 广州中诚嘉誉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嘉誉”)项目组于2025年5月进行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和资料收集,得出污染识别的结果。本次调查地块内涉及天然气存储及供应,存在潜在污染风险,故将地块生产区域作为重点关注污染区域,需要关注到的特征污染物包括:石油烃(C10-C40)、苯、甲苯、二甲苯、多环芳烃(苯并[a]蒽、䓛、苯并[a]芘、苯并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 蒽、茚并[1,2,3-c,d]芘、萘、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苝)、挥发酚;相邻企业可能造成的土壤污染影响,其中可能产生石油烃(C10-C40)、苯、甲苯、二甲苯、。因此,调查地块需要关注的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苯、甲苯、二甲苯、多环芳烃(苯并[a]蒽、䓛、苯并[a]芘、苯并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 蒽、茚并[1,2,3-c,d]芘、萘、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苝)挥发酚,重点关注区域为地块整体。各区域详细分析见本报告第三章污染识别章节。 三、初步采样调查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采样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5月30日,共布设土壤监测点位3个,采样深度为0-8m,采集17个土壤样品(包含现场平行样),检测项目包括:pH、水分含量、《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所有45个项目,以及其他特征污染物:石油烃(C10-C40)、多环芳烃(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苝);共布设地下水监测井3口,井深为8m,采集4个地下水样品(包含现场平行样),检测项目包括:pH、浑浊度、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砷、镉、铅、六价铬、铜、汞、镍)以及其他特征污染物: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苯、甲苯、二甲苯、、多环芳烃(苯并[a]蒽、䓛、苯并[a]芘、苯并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二氢苊、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苝)、挥发酚;另外在调查范围外共布设2个土壤对照点,采集3个土壤样品(包含现场平行样),检测项目包含所有地块内土壤检测项目。 根据样品检测分析结果: (一)地块外对照点:土壤样品所有检测项目均未超过选定的《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 2018)一类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二)地块内土壤样品中:所有检出项目均未超过选定的《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 2018)一类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三)地下水样品中:地下水检测结果出现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地下水评估标准(3NTU)的项目为浑浊度,最大超筛选值倍数为19倍,地下水其他检出项目含量均未超过相应的污染风险筛选值。根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不存在饮用水暴露途径,同时浑浊度为感官性状指标,不属于毒理学指标。因此地下水浑浊度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整体对人体健康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无需再做下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四、初步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地块作为供电用地(U12)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用地类型属于第二类用地。考虑该地块后续可能存在员工住宿及规划变更等求,故此采用从严选择《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对应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地块内土壤样品和地下水样品中,除地下水检测指标浑浊度外,此次其余检测指标均未超过相应风险筛选值。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 ),“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风险筛选值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故认为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以作为供电用地(U12)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无需开展后续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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