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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调公示] 临安区滨湖单元LA020101-36地块(大华南)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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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临安区滨湖单元LA020101-36地块(大华南)地块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东至青罗线,南至科技大道,西至居民区,北至居民区,总用地面积61410m2。地块现状为拆除空地、停车场和树林等,历史上为农田、农居和临安区老孙轮胎修理部等;地块周边存在中国石化临安青山湖加油站。地块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商业用地(R/B),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居住用地(07)。
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地块污染调查启动条件对照表,地块变更符合调查启动条件,属于甲类地块,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明确该地块对于后续开发利用规划,是否属于污染地块。
我单位自2025年6月开展调查工作,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信息整理与分析,收集与地块相关的污染源、迁移途径和受体等要素有关的重要资料,初步判断地块风险水平。根据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地块内涉及临安区老孙轮胎修理部,地块周边存在中国石化临安青山湖加油站,不能完全排除污染的可能性,不满足《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第十五条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采样检测条件中地块原用途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要求,需要进入第二阶段采样调查。
本次进场采样时间为2025年6月20日~6月26日,完成11个土壤钻探采样点位(含1个对照点)和4个地下水采样点位(含1个对照点)的土壤钻孔、地下水建井、样品采集工作。本次调查采集并送检40个地块内土壤样品、4个对照点土壤样品和5个土壤平行样品,2个地块内地下水样品、1个对照点地下水样品和1个地下水平行样品。其中W3洗井时无水,未采集到该地下水样品。
本次调查土壤检测项目共计49项,包括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VOCs(27项)、SVOCs(11项)、pH值、石油烃(C10-C40)、石油烃(C6-C9)、甲基叔丁基醚(MTBE)。地块内土壤样品49项检测项目中,检出11项,分别为pH值、镉、铅、汞、砷、铜、镍、石油烃(C10-C40)、苯并[a]蒽、苯并荧蒽、萘。地块内土壤样品检出指标除pH值外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内检测结果与对照点无明显差异。
本次调查地下水检测项目共计38项,包括地下水常规指标35项(除放射性和微生物外)、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石油烃(C6-C9)、甲基叔丁基醚(MTBE)。地块内地下水样品38项检测项目中,检出21项,分别为pH值、浊度、肉眼可见物、色度、总硬度、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溶解性固体总量、耗氧量、氨氮、亚硝酸盐氮、氟化物、氯化物、硝酸盐氮、硫酸盐、碘化物、铁、锰、钠、砷、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检出指标中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低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余指标除浊度、肉眼可见物、锰外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V类标准。浊度、肉眼可见物不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附录H等相关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在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的前提下,无需开展地下水健康风险分析;锰经风险评估无暴露途径,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
调查结论
综上所述,临安区滨湖单元LA020101-36地块(大华南)地块满足居住用地(07)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程序。报告仅针对调查时土壤环境质量作出评价,不作为后期项目建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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