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5-20万) 2、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10-100万) 3、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10-100万) 4、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10-100万) 5、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10-100万) 6、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1-3倍处置费,处置费最低以10万计) 7、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5-20万) 8、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10-100万) 9、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10-100万) 10、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10-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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