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建设单位(企业)重视和做好的工作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 建立企业内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管理制度,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运行操作规程、规范,明确相关机构或部门职责任务。 ② 定期对内部负责建设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人员、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组织机构人员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督促其及时掌握国家和地方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新法规、新政策和新要求,正确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定义务和责任。 ③ 拟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搬迁项目,需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管理决策层以及内部环保合规管理机构研判分析项目是否和如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结合拟建项目具体情况,分析判断需要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类型。 ④ 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可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上选择信用良好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由企业内部环保合规管理机构审核环评单位资质,决定或者报请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管理决策层决定委托承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技术服务机构。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企业,也可自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可自行填报。 ⑤ 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中,企业各部门或相关车间岗位应按照内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规定,积极配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机构,及时提供真实充分的资料,共同推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工作。 ⑥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初步成果完成后,企业要和环评编制单位及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协调,保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科学性、客观性、真实性。如需变更建设内容的,需分析是否为重大变更,如属于重大变更,则需要安排重新评价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无重大变更,则按规定报送负责审批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行政审批主管部门。 ⑦ 审批部门按规定要求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或委托开展技术评估的,要积极配合,按时完成技术评估,技术评估形成的技术评估报告,是审批部门对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策的重要依据。 ⑧获取审批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意见后,要做到认真学习研究和贯彻落实,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具有法律效力,须严格执行,在随后的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建设中,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规定和要求的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对策措施,并由企业环保合规管理机构为督促实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批准后,需要改变建设地点、规模、生产工艺和排污状况以及环保工程设施的,如属于重大变更,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技术评估报告和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备案手续等资料应及时存档备查。
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企业(建设单位)是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责任主体。 具体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工作的可以是建设单位自身,也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单位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也需要具备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为编制单位中的全职人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无论自行编制还是委托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会被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单位应当是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不得作为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包括: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或者由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由本款前两项中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出资的单位及其再出资的单位;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单位;上述技术评估单位出资的单位及其再出资的单位;上述技术评估单位的出资单位,或者上述技术评估单位出资人出资的其他单位,或者上述技术评估单位法定代表人出资的单位。另外,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临时机构,不得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建设单位要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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