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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块概况 本次调查的桐乡市高桥皮革有限责任公司西厂区地块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高桥街道高桥镇桐斜线西侧,浙江永和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南厂区南侧区域。该地块东侧紧邻桐斜线;南侧紧邻沪杭高速公路;西侧紧邻浙江永和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南厂区;北侧紧邻浙江永和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南厂区。本次调查地块总面积约41415.96m2,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20.543099°,北纬30.534946°。本地块1994年之前为良种场(种植水果),1994年之后桐乡市高桥皮革厂入驻地块北部,1997年桐乡市永和胶粘制品厂入驻地块南部,2000年桐乡市高桥皮革厂破产,由自然人周志贤等竞标购入桐乡市高桥皮革厂的厂房、生产设备等设施,成立桐乡市高桥皮革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左右桐乡市永和胶粘制品厂迁出本地块南侧,原有厂房由桐乡市高桥皮革有限责任公司接手,并改建成量革车间、员工宿舍等设施。2013年由于国家重点工程沪杭高铁线建设的需要,占地面积缩减,将整理车间搬迁至东厂区,本地块作为桐乡市高桥皮革有限责任公司西厂区,仅进行皮革准备阶段及鞣制染色阶段工序。目前桐乡市高桥皮革有限责任公司西厂区位于政府计划征地范围内,企业正在进行腾退工作,目前企业已完成设备、物料、废弃物等的清理工作,并拆除了污水处理池的地上部分结构,仅保留厂房等构筑物空置。根据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桐乡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本地块区域未来仍规划为工业用地使用。 2、监测点位布设 本次初步调查采样监测的范围为整个桐乡市高桥皮革有限责任公司西厂区,同时结合该地块历史情况、现场周边现状条件,采用分区布点结合专业判断法进行布点。其中在地块内共布设41个土壤点位,地块外布设1个土壤对照点,现场共采集并送检地块内土壤样品165个,对照点土壤4个,现场土壤密码平行样19个;地块内共布设11个地下水点位,地块外布设1个地下水对照点,共采集并送检地块内地下水样品11个,对照点地下水样品1个,现场地下水密码平行样3个。 3、地块检测因子 本地块土壤检测因子共61项,其中包括《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45项基本项、其他指标16项(pH、氟化物、甲醛、总铬、丙烯酸、氰化物、苯酚、偶氮苯、蒽、丁醇、乙酸乙酯、吩噻嗪、丙烯酸丁酯、丙烯酸异辛酯、石油烃(C10-C40)、锑)。 本地块地下水检测因子共83项,其中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中基本35项,《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45项基本项(扣除重复项),其他指标13项(甲醛、总铬、丙烯酸、苯酚、偶氮苯、蒽、丁醇、乙酸乙酯、吩噻嗪、丙烯酸丁酯、丙烯酸异辛酯、石油烃(C10-C40)、锑)。 4、评价标准 土壤评价标准:由于本地块未来用地类型为工业用地、防护绿地、公园绿地及铁路用地,因此评价标准参照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土壤检测指标主要依据《土壤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土壤筛选标准进行调查评价。针对上述标准未包含指标:总铬、氟化物、苯酚、蒽主要根据浙江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 T892-2022)中的非敏感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甲醛通过比对分析,从严参照河北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30mg/kg)进行评价;偶氮苯参照深圳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丙烯酸、乙酸乙酯从严参照《美国环保署区域环境质量筛选值(RSLs)》(2025.06)(TR=1E-06,HQ=1.0)中居住宅用地土壤标准进行评价;丁醇、吩噻嗪从严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中的风险评估默认参数进行的第二类用地风险控制值进行评价。 地下水评价标准:本地块未来作为工业用地使用,该区域内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源使用,因此本地块地下水评估优先选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标准进行评价。以上标准中未包含的其他指标:1,1-二氯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1,2,3-三氯丙烷、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可萃取石油烃(C10-C40)按照《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附件5 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进行评价;氯甲烷、苯酚、偶氮苯、丁醇、乙酸乙酯、吩噻嗪、蒽主要参考《美国环保署区域环境质量筛选值(RSLs)》(2025.06)(TR=1E-06,HQ=1.0)中tapwater标准进行评价;甲醛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总铬参考《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中六价铬IV水类限值;丙烯酸参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中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 5、调查结果分析 (1)土壤 土壤样品61项检测因子中pH值、六价铬、铬、镍、铜、镉、锑、铅、总汞、总砷、二氯甲烷、氯仿、四氯乙烯、苯并[a]蒽、苯并[a]芘、䓛、石油烃(C10~C40)、总氟化物、总氰化物、甲醛、乙酸乙酯有不同程度的检出。根据上述检测结果显示,本次调查阶段采集的土壤样品pH值范围为7.85~9.52,较对照无明显异常。本项目土壤样品检出指标中六价铬、镍、铜、镉、锑、铅、汞、砷、二氯甲烷、氯仿、四氯乙烯、苯并[a]蒽、苯并[a]芘、䓛、石油烃(C10-C40)、总氰化物浓度整体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相应筛选值标准;铬、总氟化物浓度低于浙江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 T892-2022)中的非敏感用地筛选值。甲醛浓度低于河北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乙酸乙酯浓度低于《美国环保署区域环境质量筛选值(RSLs)》(2025.06)。综合相关土壤检测结果表明本次调查的桐乡市高桥皮革有限责任公司西厂区地块内土壤相关指标均满足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评价标准。 (2)地下水 本次调查阶段采集的地下水样品检出指标中pH值、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高锰酸盐指数、硫化物、铁、铝、铜、锌、碘化物、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氟离子(F-)、镍、镉、铅、总汞、总砷、总硒、锑浓度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IV水类限值;硝基苯、苯胺、可萃取性总石油烃(C10-C40)浓度低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附件5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甲醛浓度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铬浓度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中六价铬IV水类限值。此外本项目地下水相关点位中色度、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固体总量、氯化物、氨氮、硫酸盐、钠、锰浓度超过了(GB14848-2017)IV类水限值。其中色度、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固体总量、氯化物、氨氮、硫酸盐、钠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且本地块内地下水不涉及饮用开发利用,对人体健康风险的影响较小,因此无需开展地下水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由于锰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附录H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因此启动风险评估工作。风险评估结果表明,上述物质在第二类用地不作为饮用水使用时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 6、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调查的桐乡市高桥皮革有限责任公司西厂区地块内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满足后续作为第二类用地的使用需求,可作为工业用地使用。因此针对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结束于本次初步调查阶段,无需进一步开展详细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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