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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备案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通常是3年评估一次,并重新备案。那么,环境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呢?有的审核和检查老师,觉得应该与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一样,特别是重要环境因素多,发生事件后环境影响大的单位。我们共同看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三十六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发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四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是最新最权威的规定:单位可以自行确定应急预案评估周期;涉及某些重要内容的修改涉及备案;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5年,现行有效)
第十二条 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
(一)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
(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进行。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修订工作可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变更备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办理。
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需要告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门。
环保部门规章:3年一次回顾性评估;涉及重大修订的(随时)重新备案;仅个别内容调整,重新发布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原受理部门即可,无变化不告知。
结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年一次回顾性评估;有重大修改需变更备案;个别内容调整,书面告知原受理单位,不用重新备案;无任何变化不用告知、不用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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