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东莞虎门原东旭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地块名称:东莞虎门原东旭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地块; 地块面积:10451.47m2; 地块位置:位于东莞市虎门镇路东村,中心位置坐标为:东经:113.701916°,北纬:22.769952°,地块东面为虎门镇教育路,南面和西面均为在开发建设空地,北面为虎门镇长元路; 地块原用地性质:工业用地; 地块未来规划:道路用地(S1); 土地使用权人: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上海城投上境生态修复科技有限公司; 检测单位:广东实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钻探单位:复力环保(广州)有限公司。 调查缘由:东莞虎门原东旭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地块(以下简称“项目地块”)内从事过电镀行业,目前该地块已收储入库正在办理红线调整手续和完善用地手续,根据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方案》的通知中东莞市纳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范围的地块包括“(一)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或接到信访举报等,有证据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和“(四)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印染、造纸、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及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市政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活动的用地(下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拟收回、已收回、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商业服务业用地的地块。”,属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应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因此,上海城投上境生态修复科技有限公司受托,对项目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 二、第一阶段调查 根据第一阶段环境调查结果,调查地块历史沿革清晰: (1)土地使用权人变化情况:项目地块1993年以前土地权属为东莞市虎门镇路东村村民委员会,1993年至2024年土地权属为东莞虎门东旭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2025年至今土地权属为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 (2)地块历史变化情况: ①1996年以前,项目地块为农田,主要种植水稻和蔬菜。 ②1997年至1998年,项目地块为开发建设工业企业厂房的施工工地。 ③1999年至2023年12月,项目地块为工业用地,由东莞东旭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使用(以下简称“东旭”)。东旭成立于1993年12月,于1999年搬迁至项目地块地址,是一家从事精密电子、电脑插件、滚镀片材的专业表面处理公司,总占地面积为21000平方米,其中项目地块总面积10451.47平方米均属于东旭用地范围内。东旭于2023年11月停止运营并陆续搬离。 ④2024年至今,项目地块为待开发建设空地。东旭搬迁后地块内构筑物空置,2024年3月各构筑物陆续进行拆除,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和地面硬化均破碎后外运。随即2024年4月至今地块内东部2678平方米区域进行箱涵工程施工。项目地块内除箱涵工程2678平方米区域地面有水泥硬化以外,其余区域均为裸露土壤、表面有少量建筑砖渣。 根据历史收集资料、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情况,对地块进行潜在污染分析。经分析如下: 1、1996年以前,地块涉及蔬菜种植活动,不涉及规模化种植,使用雨水和地表水浇灌,不涉及化肥、农药的使用,地块内不涉及化肥、农药等化学品储存的情况,对项目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 2、1999年至2023年12月,地块为东莞原东旭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对企业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产排污等情况进行分析,识别出的特征污染物包括石油烃(C10~C40)、镍、锡、锌、铜、铬、六价铬、氰化物、VOCs、甲醛、硫化物、多环芳烃、苯胺。根据地块内东莞原东旭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平面布局,对地块内西北面宿舍区和运动场区域划分为非重点区域,其余区域均为重点区域。 3、2024年至今,项目地块内的构筑物进行拆除和平整。构筑物拆除、装卸和运输,以及地块平整的过程中,机械设备可能存在机油跑冒滴漏对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潜在污染;平整过程中仅对表层土壤进行平整,未铺设外来的土壤或砂石,不涉及土壤、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危险废物等的回填。 4、2024年4月至今,项目地块东部2678m2区域进行箱涵工程施工,箱涵工程施工主要采用明挖现浇法,整体流程规范且可控,不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原料,对土壤和地下水的潜在污染较小,但机械设备可能存在机油跑冒滴漏对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潜在污染,识别出的特征污染物包括石油烃(C10~C40)。 根据《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修订版)》,相邻地块的污染识别一般考虑调查地块周边50m范围内。地块外周边50m范围内的企业有东莞原东旭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广东鸿茂净化设备事业有限公司、东莞市艺海电镀有限公司、东莞市驰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优连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金优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越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和东莞市维峰五金电子有限公司。通过对各企业生产情况和产排污情况进行分析,其污染物可能通过大气和地表径流等途径迁移至项目地块。综上分析,地块外周边企业需关注特征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镍、锡、锌、铜、铬、六价铬、氰化物、VOCs、甲醛、硫化物、多环芳烃、苯胺、氟化物、酞酸酯类(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芐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邻苯二甲酸二甲酯、邻苯二甲酸二乙酯、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 此外,根据《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和《东莞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方案(东环[2022]164号)》的通知对项目地块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可知,《东莞市第二、三批次优先监管地块重点监测项目东莞原东旭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地块重点监测报告(2025.12)》表明地块内存在土壤污染风险,且地块内和周边企业具有潜在污染风险,故项目属于技术审查要点中的7项情形,因此项目地块在第一阶段调查活动结束后,需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地块内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采样分析,以进一步明确项目地块是否存在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项目地块需关注的特征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镍、锡、锌、铜、铬、六价铬、氰化物、VOCs、甲醛、硫化物、多环芳烃、苯胺、氟化物、酞酸酯类(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芐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邻苯二甲酸二甲酯、邻苯二甲酸二乙酯、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 三、初步调查采样 本次调查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初步调查采样地块内共布设11个土壤采样点,采集了67个土壤样品(含7现场平行样),对地块外的堆土(地块内土壤开挖堆放)布设了38个土壤采样点,采集了42个土壤样品(含4现场平行样);在地块外布设2个土壤对照点,采集了3个土壤样品(含1个现场平行样)。所有土壤样品采样和检测工作均由广东实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负责。本次调查土壤样品检测了pH值、含水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45项基本项目、其他项目(22项):氰化物、氟化物、锌、铬、锡、钴、苊、苊烯、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苝、石油烃(C10~C40)、酞酸酯类(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芐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邻苯二甲酸二甲酯、邻苯二甲酸二乙酯、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甲醛。 本次调查在地块内共建设了5口地下水监测井,采集6个地下水样品(含1个地下水现场平行样),所有地下水样品采样和检测工作均由广东实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负责。本次调查地下水样品检测指标为pH、浑浊度、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其他项目(71项):氰化物、氟化物、硫化物、锌、铬、锡、钴、VOCs(27项)、SVOC(19项)、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酞酸酯类(6项)、甲醛。 四、样品检测分析结果 (1)土壤 地块内各监测点土壤样品中氰化物、氟化物、重金属(六价铬除外)、挥发性有机物(氯乙烯、三氯乙烯除外)、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C10~C40)的含量均满足相关标准限值的要求。其中锌、铬、锡、甲醛、邻苯二甲酸二甲酯、邻苯二甲酸二乙酯、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蒽、苊、芴、芘、荧蒽、苯并[g,h,i]苝、菲等的含量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中第二类用地推导值;其余检测指标的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将项目地块土壤中所选的检测指标的含量与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比较,镍、钴、六价铬、氯乙烯、二氯甲烷和三氯乙烯都存在部分样品超过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或推导值。土壤样品存在六价铬、氯乙烯和三氯乙烯超筛情况:土壤六价铬超筛样品数为2个,其中S5-2(5.8mg/kg)超筛选值(5.7mg/kg)0.02倍、S9-1(11.8mg/kg)超筛选值(5.7mg/kg)1.07倍;氯乙烯超筛数为3个,其中S5-4(2.18mg/kg)超筛选值(0.43mg/kg)4.07倍、S1-4(2.50mg/kg)超筛选值(0.43mg/kg)4.81倍、S1-5(0.743mg/kg)超筛选值(0.43mg/kg)0.47倍;三氯乙烯超标数为2个,其中S7-5(4.07mg/kg)超筛。 地块内土壤开挖堆放到地块外的堆土采集了各监测点土壤样品中氰化物、氟化物、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C10~C40)等所有检测项目含量均满足相关标准限值的要求。其中锌、铬、甲醛、邻苯二甲酸二甲酯、邻苯二甲酸二乙酯、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蒽、苊、芴、芘、荧蒽、苯并[g,h,i]苝、菲、的含量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中第二类用地推导值;其余检测指标的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 地块内各监测点地下水样品中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除了氯乙烯1,1-二氯乙烯、顺式-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C10~C40)的含量均满足相关标准限值的要求。其中,邻苯二甲酸二乙酯、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甲醛的检测浓度均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附录A中的限值;总铬、反式-1,2-二氯乙烯、1,2,3-三氯丙烷、1,1,2,2-四氯乙烷、1,1,1,2-四氯乙烷、1,1-二氯乙烷、苯胺、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苯并(a)蒽、䓛、茚并(1,2,3-cd)芘、苊、芴、芘、苯并(g,h,i)苝、菲、邻苯二甲酸丁基芐基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邻苯二甲酸二甲酯、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等的检测浓度均低于风险评估推导值;其他检测指标的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水质标准限值。 地下水样品存在pH值、浊度、硫化物、氟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氯乙烯1,1-二氯乙烯、顺式-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超标,其中pH值、浑浊度和硫化物属于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氟化物无挥发、无有效暴露途径,硫化物主要风险来自硫化氢挥发吸入,在正常场地条件下浓度低、暴露有限,在地下水不开发利用、不饮用、不洗浴、不直接接触使用的前提下,pH值、浊度、硫化物和氟化物健康风险也在可接受范围内,但地下水挥发性有机物(氯乙烯1,1-二氯乙烯、顺式-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需进入下一步的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工作。 综上,根据对项目地块土壤及地下水进行的样品采集与检测结果分析,判断本项目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不满足道路用地(S1)的使用要求,需进行下一步地块环境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
|